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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交物理〔2021〕2号
6163银河.net163.am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树立科学、正确的学术价值观,强化立德树人职责落实,创新评价方式,深入贯彻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6163银河.net163.am研究生学位申请指导意见》(西交研〔2020〕127号)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6163银河.net163.am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基本要求
我校硕士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论文送审及答辩等培养环节,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开题报告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和研究开展须遵循“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题报告一般应在第二学年内完成,具体时间由导师或院系决定,从开题报告通过至申请论文答辩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开题报告由院系组织,应以学术活动的形式在学院内公开进行,并邀请相关教师和研究生参加。评审专家小组由3-5名校内外副高以上职称导师组成(导师及导师团队成员为主体)。考核内容包括:文献综述、选题意义与科学依据、研究基础、研究内容与计划、工作难点及特色、预期成果以及可能产生的创新点等。经评审通过的开题报告,须以书面形式交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由院系组织,应以学术活动的形式公开进行,考核小组由5-7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副高以上职称导师组成。中期考核内容包括:学科基础综合考试(含学科基础文献集阅读)、业务表现与论文工作进展、综合能力三个方面。研究生提交由导师签字的课程成绩、课题研究进展报告等书面材料后,方可参加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所有评审材料,须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硕士研究生应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参加,须本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参加补考核,具体时间由学院确定。
第五条 预答辩
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须在学院或系所范围内进行公开预答辩,报告自己的研究成果。预答辩专家组由3-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副高以上职称导师组成。在预答辩中,须严格审查论文选题的前沿性、理论及现实意义,学位论文是否有独立见解,学位论文的工作量,研究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等。
对预答辩中提出的问题,硕士研究生应认真修改与补充,填写修改说明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并报预答辩专家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进入论文评阅、答辩环节。对于未获得通过的学位论文,硕士研究生应修改后重新进行预答辩。
第六条 学位论文送审
(一)硕士学位申请论文送审的基本要求
满足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申请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的学位论文均可以送审。
协同育人项目专业学位应按照已经公布的《协同育人项目专业学位申请实施细则》实施。
(二)明审、盲审份数的规定
1.申请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1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的中文核心以上期刊或授权1项以上发明专利,两份送审论文进行常规评审;
2.申请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与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完成申报(但未获批)1项以上发明专利,并做出实质贡献,两份送审论文中一份实行匿名评审(以下简称“盲审”);
3.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由学院组织三名以上研究生导师(至少一名学位委员会成员)进行预审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是否满足硕士论文送审的要求,全票通过的方可进行论文送审答辩,其两份送审论文全部实行盲审。
(三)送审审批
由申请人或答辩秘书持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申请书”的原件、研究生院出具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成绩表”、导师提交的“硕士研究生业务鉴定”和“硕士学位论文评语”向学院(中心)申请送审审批,批准后,方可送审。
(四)资料公示
已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连同“硕士学位论文创新性评价表”、创新性成果支撑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院内进行公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投诉与举报。
(五)评审方式及内容
评审可采用常规评审与“盲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不少于2人。学位论文及其支撑材料由学院根据授位学科及研究方向负责送审。评审人应全面评估学位论文创新水平和学术成果,给出创新性评价;结合论文选题意义、体现的理论基础与专门知识、独立从事科学研究能力、论文写作水平等方面给出综合评价和评审结论。
盲审意见须作隐名处理,评审意见的原件应以保密方式保存。
(六)评审意见使用
评审意见书内容包括:审查意见表、创新性评价表、综合评价表、评审结论表。
1.论文评审结论的使用意见:评审结论包括:“同意答辩(即为同意略修改后答辩)”、“同意,修改后答辩”、“修改后,由评阅人重新评审”、“不同意答辩”。
1)当所有评审结论均为“同意答辩”,或只有一份评审结论为“同意,修改后答辩”,其余均为“同意答辩”时,申请人应根据审查意见表修改论文,填写“硕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并由导师签字确认后,直接申请答辩。
2)当有两份及以上评审结论为“同意,修改后答辩”,其余评审结论均为“同意答辩”时,申请人应按照审查意见表修改论文,并填写“硕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自收到第一份“同意,修改后答辩”的评阅意见书起一个月后,将修改后的论文以及“硕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须导师签字认可)提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组织至少3人的专家组进行审定,审定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审定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3)当有评审结论为“修改后,由评阅人重新评审”时,申请人应按照审查意见表修改论文。自收到该份评阅意见书起两个月后,将修改后的论文以及“硕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须导师签字认可)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交原评审人再审,再审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申请答辩和学位的依据。此前的评审结论、审查意见和“硕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讨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时参考。
4)当有一份评审结论为“不同意答辩”时,则需增加一份盲审。评审结论和审查意见仍按前述条款处理,并且所有评审意见均作为申请答辩和学位的依据,该生硕士学位论文列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点审查对象。
5)当所有评审意见书(含增加评审意见书)中累计有两份及以上的评审结论为“不同意答辩”时,申请人不得进行答辩,此次学位申请终止。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自收到第二份“不同意答辩”评阅意见书起半年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意见执行。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6)论文按照评审人的意见进行了重大修改,原评审结论和审查意见已经完全不能反映修改后论文的学术水平时,申请人可以终止此次学位申请,自收到评阅意见书起半年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意见执行。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7)当评审人不认可修改意见,或申请人与评审人对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争议时,申请人应提出明确的异议理由和申辩意见,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组织至少3人的专家组审议,审议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将结果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定。如果审定意见否定了原评审人的意见,应将原论文提交另一位评审人进行盲审,并以此次盲审的评审意见作为是否同意组织答辩的依据。此前的评审意见和专家组出具的审定意见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该生硕士学位论文列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点审查对象。
(七)审查意见汇总
满足申请答辩条件时,由答辩秘书填写“硕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汇总表”,汇总表应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所有评审人(包括再审)的意见,不得故意隐瞒和遗漏。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审批
申请人须提交“硕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申请书”的原件、研究生院出具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成绩表”、导师提交的“硕士研究生业务鉴定”和“硕士学位论文评语”及其它相关材料至本学院学位委员会申请答辩审批。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还须经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批。
(二)答辩委员会成员要求
答辩委员会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导师指导的第一名硕士研究生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一般应为同一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的副高职称以上专家。学位申请人应提前一周将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委员。
申请人的导师不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中,导师除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参与提问和听取答辩外,应回避答辩委员会的评议阶段和答辩委员会决议的讨论。
(三)答辩决议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并形成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答辩方为通过。答辩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字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论文内容、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和创新性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并负责受理学位申请过程的各类异议申诉。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同意人数超过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为不通过的,硕士论文在2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九条 学位授予质量保障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
学院负责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工作,抽查人数为当年授位研究生总人数的10%以上。抽查人员名单根据中期考核成绩、成果取得情况、答辩结果实行末位抽查制。凡列入抽查名单的研究生提交研究工作的实验记录本,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实验记录本,严格把关,对不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人员延迟授予学位。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督导专家组
学院设立研究生学位论文督导专家组,从论文选题、实验设计、学位论文写作等环节全面监督,把控质量。
(三)在学位论文指导中的导师管理
学院将加强学位论文监控,严把导师第一责任人审核质量关。建立院内导师培训机制,每年对全体研究生导师进行立德树人等方面的培训;实行论文质量导师问责制。
对于国家级、省级、校级确定的“问题论文”,其指导教师将被重点关注。重点关注期间,该导师的研究生招生资格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资格暂停,指导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全部纳入校级抽检。
国家级“问题论文”指导教师的重点关注期为3年;省级“问题论文”指导教师的重点关注期为2年;校级“问题论文”指导教师的重点关注期为1年。
出现多篇“问题论文”时,重点关注期根据级别累加。有2篇国家级或省级“问题论文”的指导教师,研究生招生资格暂停期满申请恢复时,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有3篇国家级或省级或校级“问题论文”的指导教师,取消导师招生资格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资格,不再恢复。
(四)其他举措
院系定期举办论文撰写的系列讲座活动,就文字表达,文献查阅,科研工具使用等方面开展培训。
第十条 2020级及之后入学的各级硕士生、同等学力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执行本实施细则。2019级及之前入学的各级硕士生、同等学力攻读硕士学位人员若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学位(以申请送审审批时间计算), 学位论文送审(第六条)可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或执行原学校与学院相关文件及政策规定作为过渡办法。除学位论文送审条件外,均执行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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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